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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霸凌執行做法

 

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執行作法

【資料來源: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】

(一)定義:

「霸凌」是校園暴力之一,凡學生因同儕長期(每週2-3次以上)欺負而產生不愉快、不舒服的情緒,或是身體上的傷害,都算是遭受校園暴力,形式包括動粗、勒索的「肢體霸凌」,亂取綽號、嘲笑弱勢或恐嚇威脅的「語言霸凌」,排擠同儕、散播不實謠言的「關係霸凌」,以手機簡訊、電子郵件、部落格、BBS等媒介散播謠言、中傷等攻擊行為的「網路霸凌」,以及用身體、性別、性取向或性徵做為取笑的「性霸凌」

(二)學生受霸凌該怎麼辦?

別慌張,才能當孩子的靠山!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建議,請父母親、導師或教官要完整了解事情的經過,釐清事情的始末之後,將事實讓導師、輔導教官或學輔人員知悉,讓孩子在家庭與學校方面都獲得援助、保護,降低心理恐懼。另外,請將受害學生轉介,諮商與輔導中心施予學生心理輔導,幫助排除心理陰影與恐懼、使學生保持正面態度、不逃避、不私下報復。

(三)請大家一同幫助霸凌與被霸凌的學生,學生與老師的「Yes—No守則」

※學生Yes-No守則:

Yes—遇到被嘲笑或欺負的情形,要溫和但堅定地拒絕對方。

※例如:「我不喜歡這樣,請你停止。」並且多練習幾次。

Yes—遇到其他同學被嘲笑、排擠或欺負,應該要想辦法阻止。

※如果擔心欺負人的同學會反過來欺負你,就請老師來幫忙!幫助弱小是正確的行為,跟「打小報告」完全不同。

Yes—打「校安中心緊急聯絡專線3459958」

※請值勤教官來協助,跟同學一起解決問題。

No—不要因為身體的特徵、成績、家庭背景等原因嘲笑別人。

※每個人都有他的優點、缺點和與其他人不同的地方,同學們應該互相尊重和欣賞。

No—不要因為其他人都這麼做,就只好跟著做。

※雖然你的好朋友可能都會排擠某一個人,但這不是值得學習的好行為,你可以勇敢地說不!

No—不要因為一次的求助失敗就放棄。

※多嘗試幾次,你也可以變成校園反霸凌的和平大使。

※教師Yes-No守則:

Yes—關心學生的互動生態。

※了解誰是班上的霸凌學生和受凌學生,運用輔導資源提供協助。

Yes—讓學生有求助的安全感。

※明確表達願意處理霸凌事件的開放態度。

Yes—在課程中融入互相尊重的生命教育議題。

※培養學生同理心和正義感、和學生討論衝突解決的方法,並進行角色扮演、製造扶助弱小的機會,並討論與經驗分享。

No—不容忍霸凌

※讓學生知道「使用暴力包括語言暴力是錯的」,向老師報告霸凌事件並非「打小報告、背叛、愛告狀」的人。

No—不要期待立竿見影。

※一旦發生霸凌,盡快將霸凌學生及受凌學生分開,避免進一步傷害,然後分別進行輔導,要有長期處理的準備。

No—不要把霸凌孩子抓來打罵一頓或逼他向受凌兒童道歉。

※這只會助長霸凌惡性循環。

■教育部校安中心校園暴力事件專線:0800-200885

■警察局設置的「保護少年專線」:0800-059595

■本校校安中心設置的「校園安全專線」:07-342-9958(救救我吧)

(四)霸凌事件教育人員(校長及教師)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

義務

責任

一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,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。

二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,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。

校園霸凌行為,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,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,應依法通報,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:

一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,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。

二、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 款規定,其如屬違反法令,而情節重大者,得記大過。

(五)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:

責任
性質

行為
樣態

法律責任

備註

刑罰

傷害人之
身體或健康

依刑法第277條,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,觸犯刑罰法律者,得處以保護處分,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,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。

依刑法第278條,使人受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剝奪他人
行動自由

依刑法第302條,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強制

依刑法第304條,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恐嚇

依刑法第305條,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

依刑法第346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侮辱

依刑法第309條,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

誹謗

依刑法第310條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民事
侵權

一般
侵權行為

依民法184條第1項,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 

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

依民法195條第1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行政罰

身心虐待
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
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,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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