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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提前解約 一定要知道這幾件事

發布日期 2021-05-19 11:06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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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讀者問:
我想提前解除租屋契約,也已提前1個月以上告知房東,但房東要求扣5000元押金作為賠償,請問我只能認賠嗎?能不能跟房東討價還價一下,看是不要扣或能再少扣一點押金?

 
律師林姿伶答:
基於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,避免因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,內政部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公告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訂自2017年元月1日起實施,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之準據。
 
因此,陳姓讀者詢問的提前解約問題,基本上要視你跟房東簽訂的契約中,是否有約定租賃期間、是否可提前終止契約及退還押金等條件的相關規定,還要看提前解約的原因是什麼。
 
依據《民法》第453條規定,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,如約定當事人其中一方於期限屆滿前,得終止契約者,終止契約時應依照《民法》第450條第3項規定提前通知另一方,而為避免其中一方未依規定通知他方,損及他方權益,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,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另一方,若未依規定提前1個通知而直接解約,應賠償另一方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。
 
但要提醒的是,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,但有定型化契約明定得終止租約的情形時,仍得終止租約,倘若沒有定型化契約得終止租約的規定,若房屋有危及承租人等安全或健康的瑕疵情形,租賃雙方應以契約自由原則,自行約定違約金。
 
此外,若契約中已明訂可終止契約,但須於1個月前告知房東,或符合相關規定而可終止契約,陳姓讀者可於約定的時間提前通知,房東不可強扣你的押金,若房東不還押金,要瞭解房東為何不還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進行處理,以保權益。(張欽/採訪整理)
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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