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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第31條第2項飛航活動申請時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處理方式之說明

發布日期 2022-01-21 13:45:00

一、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第31條第2項,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,應於活動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提出申請。

二、會商機制得以下列方式處理:

(一)申請者得先自行取得會商機關同意文件再提出飛航活動申請

(二)申請後由申請者協週會商主管機關函知縣巿政府

(三)申請者提出飛航活動申請時,檢附切結書不進入禁止、限制區域內活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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